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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任總統、副總統&第9屆立委選舉-屏東縣選委會公告

2016-01-14 記者 吳富正 點閱率:237

             

【生活情報*屏東e報-記者吳富正、湯佳寧/2016.01.14.屏東報導】
第一組
(1)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定於105年1月16日舉行投票,投票時間自上午8時起至下午4時止,投票時選舉人應持有效之國民身分證(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者持本人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印章及投票通知單前往指定之投票所投票,並應用選舉委員會提供之圈選工具『』於選舉票圈選欄上圈蓋,切勿用『印章』圈蓋選舉票或在選舉票上『按指印』,選舉票『蓋章』或『按指印』無效。
(2)選舉人資格:
1.總統副總統選舉: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20歲,繼續居住滿6個月未被監護宣告者,有選舉權,投票時持本人有效之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或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並於規定期間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政機關申請返國行使選舉權,經查核符合規定之選舉人,投票時,應持本人有效中華民國護照領取選舉票。
2.立法委員選舉: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20歲且未被監護宣告者,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為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之選舉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居住期間以全國為範圍計算之;區域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居住期間以屏東縣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但在選舉公告發布(民國104年11月13日,含當日)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區域立法委員之選舉權;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居住期間以全國為範圍計算之,但應具有平地原住民或山地原住民身分,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3)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所之設置,本會視選舉人分布情形及二種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工作量,於機關、學校、公共場所及適當場所分設661所投開票所。(各鄉鎮市投票所設置情形一覽表)
(4)105年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專區網站,提供更便捷與完整的選舉資訊查詢,即日起,可以透過電腦、手機到「105年中央公職人員選舉專區」網站(http://2016.cec.gov.tw/),輕鬆查詢到投票地點、數位選舉公報及候選人政見等相關選舉訊息。這是中選會在本次選舉首創的便民e化措施,民眾進入該網站先看到「我要去哪投票」及「綜合查詢」兩項快搜平台,「我要去哪投票」是透過戶籍地址查詢投票地點,網站上同時帶出戶籍地相關之候選人選舉公報、政見會場次等,一次取得所需全部選舉資訊,其中,投開票所還結合了Google Map及內政部TGOS地圖搜尋功能,標示投票地點所在地,讓民眾可以知道如何前往投票所投票。而「綜合查詢」則是可依照縣市別、選舉區、政黨及姓名或政見之關鍵字等,篩選取得相關選舉資訊,包括數位選舉公報,透過網路即可閱覽候選人基本資料、學經歷及政見等。網站上還提供各選區候選人政見發表會之場次、時間,讓民眾可以預排時間觀賞,中選會指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除了在中選會Youtube頻道直播外,區域立法委員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也會上傳本會Youtube頻道,對於來不及在辦理時間內收看的民眾,也可以在事後觀賞。
(查詢網站:中央選舉委員會http://2016.cec.gov.tw/

(5)為便利身心障礙選舉人行使投票權,中央選舉委員會特提供下列投票協助措施:
1.錄製有聲選舉公報。
2.投票所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場地。
3.投票所張貼明確文字標示及圖示,如「不得攜帶手機進入投票所」、「請出示國民身分證」、「請提供印章」等。
4.設置身心障礙圈票處遮屏。
5.審慎規劃領投票動線。
6.備置盲胞投票輔助器。
7.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6)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顏色如下:
總統副總統選舉票為淺粉紅色、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票顏色為白色(政黨標章為彩色)、區域立法委員選舉票為淺黃色、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票為淺藍色、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票淺綠色。「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票右上角應加印直徑3公分紅色圓圈並於圓圈內分別加印「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字樣。本會業依規定之顏色及式樣印製選舉票,於105年1月12日全部印製完畢,並依各投票所確定人數包裝完竣,選舉票將於1月14日分8線運至各鄉鎮市公所交由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點算。
(7)本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立法委員同日舉行投票,有選舉權之選舉人最多可領取3張選票,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8)為避免選舉人及其依規定陪同進入投票所之家屬,因不諳法令規定攜帶手機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而觸法,本會製作「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投票,違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海報張貼於各投票所門口明顯之處,提醒選舉人或其陪同之家屬切勿攜帶手機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以免觸法,本會亦於投票所設置手機放置籃,並請投票所查驗身分證之管理員再次提醒並代為保管手機。
(9)為維持投票秩序,任何人於投票時間站在門外攝影,應予以制止。但佩戴由選舉委員會製發之記者證者,於投票時間僅得於投票所外拍攝投票情形。但亦不得違反「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之規定。
(10)中央選舉委員會為回應立法院及民眾意見,且考量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於民眾在開票所可否攝影之規定並不明確,開放民眾於開票所攝影,但為選舉開票工作順利進行,規範開票期間民眾攝影不得有下列行為:1、使用閃光燈、補光燈或其他光源。2、攝影民眾或其所持有之器材越過參觀席。3、攝影器材阻擋其他觀看開票民眾視線。4、以言語、手勢等方式,指揮、干擾或中斷開票作業。5、針對特定開票所工作人員進行拍攝。如有在場喧擾、干擾開票進行或其他不正當行為,致影響開票程序進行或其他民眾觀看開票過程時,主任管理員應視現場情形及情節輕重予以制止,不服制止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應請警衛人員予以留置,聯絡警察單位派員處理,另通報本會監察小組。有關公職人員選舉開票期間開放民眾攝影之規範,為利開票所參觀民眾明瞭開票攝影應注意事項,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各開票所均張貼「開票期間民眾攝影注意事項」海報。
(11)本次選舉,得分2組同時進行總統副總統與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票,再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票;僅1組開票時,依總統副總統、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次序開票。投入任一票匭之選舉票均為有效投票,計入投票數,依法認定其為有效票或無效票,所有票匭均開票完畢後,才填寫投開票所投開票報告表。
(12)本次選舉援例採全國性電腦計票,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統籌規劃委請中華電信公司承作,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直接將投開票所報告表輸入計票系統,傳送至中央選舉委員會計票機房,經電腦統計彙總作業檢核無誤後後再同步傳送至中央選情中心,縣選舉委員會及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可即時查詢開票相關資訊,中央選情中心並經由電視、電台及網站等傳播媒體提供外界各項選情資訊。本會於投票日下午3時起開始設置計票中心,並於四樓設有公共關係組提供聯絡電話(7321540.7328314)、傳真機(7322134.7325874)及光世代網路供媒體記者使用。
(13)報紙、雜誌所刊登之競選廣告,應於廣告中載明政黨名稱或候選人姓名,未依規定載名者,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2倍之罰鍰。
(14)委託大眾傳播媒體,刊登競選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違反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規定者,處罰委託人及受託人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第二組
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人數確定統計:
(1)總統副總統選舉人數:68萬9170人。
(2)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人數:68萬9240人。
(3)區域立法委員選舉人數:64萬2792人(含第一選舉區22萬8120人;第二選舉區21萬3023人;第三選舉區20萬149人)。
(4)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人數:3170人。
(5)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人數4萬1083人。 


第三組
(1)編印選舉公報
本次選舉選舉公報包括第14任總統副總統、第9屆立法委員、自由地區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各鄉鎮市公所已分送轄區內各家戶。
(2)公辦政見發表會
本次選舉辦理本縣區域立法委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4場次電視錄影,並自1月6日至1月15日於本縣有線電視台第3頻道播出(詳如轉播排檔表-附件三),請選民利用時間收看。 


第四組
(1)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於105年1月16日(星期六)同日舉行投票,投票當天,選舉人及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之家屬,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違者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3條之1規定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及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查獲之攝影器材沒收之。
(2)本次選舉投票當天,嚴禁個人、公私立機關團體,在各投開票所四周30公尺內,架棚擺攤從事發放文宣、問卷調查、置放投票箱及圈選工具進行投票民意調查...等影響投票秩序行為,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
(3)本次選舉投票當天政黨及任何人不得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違者可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於以下罰緩,經制止不聽者,還可按次連續處罰。投票日競選或助選活動包括不得於報紙、廣播、電視、電視牆、網路(臉書)或傳簡訊播送競選廣告,亦不可於報紙中夾帶競選宣傳品、或有拉票、散發傳單、重新張貼、懸掛、豎立標語,旗幟、使用宣傳車輛或擴音器、穿著候選人背心於投票所附近徘徊不去等情事。
(4)選舉人將領得之選舉票攜出場外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
(5)選舉人若將選舉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者,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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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報】http://www.greatnews.com.tw/home/news_pagein.php?iType=1009&n_id=107588

「蕃薯藤新聞站」http://n.yam.com/greatnews/society/20160114/20160114508052.html
「台灣新浪網」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60114/15963220.html

20140820143557L8u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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