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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關籲廠商注意移轉訂價核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作業要點

2020-01-31 記者 吳富正 點閱率:82

             

【生活情報*高雄e報-記者吳富正、湯佳寧/2020.01.31.高雄報導】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表示,移轉訂價係跨國企業集團總部對旗下各子公司間交易所為價格操控,其目的在分配跨國營利事業內部各子公司之營業利潤;財政部於108年11月15日以台財稅字第10804629000號令釋,自109年度起,營利事業從事跨境受控交易,於會計年度結算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者,就從事跨境有形資產之移轉,貨物進口時,應於進口報單之其他申報事項欄內註明「辦理000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作業」,檢附預估商業發票及貨價申報書,以暫訂價格向海關申請依關稅法第18條第3項第3款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並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檢送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依關稅法完稅價格規定辦理審核,補繳或退還進口貨物關稅及相關代徵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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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關說明,為辦理上開作業,關務署於108年12月31日以台關稽字第1081028914號令訂定「海關實施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要點」(下稱該作業要點),其重點包含進口報單填列方式、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者不適用、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提出申請、一次性移轉訂價案件辦理保證金退還不計算利息,及依所涉報單較多之關區為主辦關等相關規定,提醒廠商注意。有關營利事業依該作業要點申請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案件,請向該關業務一組申辦,若對相關事宜有任何疑問可洽(07)562-8260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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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e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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