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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高雄關108年下半年事後稽核經驗交流12/2座談會

2019-12-02 記者 吳富正 點閱率:157

             

【生活情報*高雄e報-記者吳富正、湯佳寧/2019.12.02.高雄報導】

 關務署高雄關12/2舉辦「108年下半年事後稽核經驗交流」座談會,邀集關務署及各關事後稽核相關承辦人員計50餘人參與,會議由關務署彭英偉副署長與高雄關楊崇悟關務長共同主持,藉由各關報告實際案例,分享心得與相互學習,以利提升查核技巧。


 高雄關表示,依據關稅法第13條規定,海關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6個月內通知實施事後稽核者,得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2年內,對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進行查核;依事後稽核結果,如有應退補稅款者,應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3年內為之。倘涉及虛報違章,則可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2條及第44條規定辦理查核,不受貨物放行之翌日起6個月內通知之限制,且其查核期間為5年。亦即可逕依上開條例第42條及第44條規定,就已通關放行逾6個月之涉嫌違章貨物實施事後稽核。如查獲不法情事,除追徵其所漏進口稅費,違章部分並處所漏關稅額5倍以下之罰鍰;逃漏之內地稅,併依各該稅法規定處罰。對於貨物放行後實施事後稽核,海關以有限之人力,運用風險管理機制,篩選可能涉及逃漏稅或逃避管制等進出口貨物,期在海關全面實施通關便捷措施之同時,兼顧確保廠商守法、維護國課與租稅公平之政策目標。


 高雄關提及,配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實施,稽核人員訪查被稽核人時,均會就相關規定詳予說明,並依法規程序秉公處理,以現行調查證據研析,就查得資料,對於被稽核人有利及不利情形予以全面考量。該關並呼籲進出口人應誠實申報,切莫心存僥倖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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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https://kaohsiung.customs.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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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07)561-3251/0800-7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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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e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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