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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自7/1進口活鰻(白鰻)、活蛤蜊等61項農漁產品,須檢附產地證明、動物檢疫證明

2020-02-26 記者 吳富正 點閱率:86

             

【生活情報-新住民傳媒*高雄e報-記者吳富正、湯佳寧/2020.02.26.高雄報導】

 關務署高雄關表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108年12/30以貿服字第1087038315號公告,修正「活鰻(白鰻)」等14項貨品輸入規定代號「465」內容及增列「活蛤蜊」等47項貨品輸入規定代號「465」,自109年7/1起,業者如需進口上開農漁產品,務請檢附「出口國、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出口國主管機關核發含有動物來源之水域或養殖場名稱及地址之動物檢疫證明書影本」、「出口國核發含有捕撈或養殖地資訊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影本」或「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出口國與我國諮商取代該國產地證明之文件」,詳細表列貨品及修正之輸入規定代號「465」內容請參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


 高雄關提及,邇來仍有進口人因不諳貿易法規,未檢附所需文件致進口貨物延宕通關情形,依關稅法第17條第4項規定如未及於海關通知之翌日起2個月內補送者,除涉及違法情事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外,須依關稅法第96條規定辦理退運。請業者留意進口貨品之相關輸入規定及須檢附文件,如對該公告尚有疑義,請聯繫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或該關各通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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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https://kaohsiung.customs.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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